我國自實施票據交換制度以來,提示之票據,如因存款不足等理由予以退票,即由票據交換所列入紀錄; 又支票存款戶如票據信用顯著不良,即由金融業者予以拒絕往來。此種票據信用管理制度,早期係由參與票 據交換之金融業者相關之同業公會訂定自律公約,並由票據交換所訂定章程,付諸實施。
其後,為求規範更為明確,並利於行政上之管理,一方面由財政部於其主管之「銀行業及信用合作社甲種 活期存款戶處理準則」,就金融業者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應注意事項加以規定。該項處理準則迭經修正後, 即為現今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另一方面由中央銀行於其主管之「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及「偽報票據遺失防止辦法」等行政命令,就票據交換所及各參加票據 交換行庫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應行遵守事項,加以規定。施行迄今,已歷三、四十年之久。
近兩年來,為因應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以及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中央銀行邀集產、官、學界組成 「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共同研商推動票信管理新制度,希望在法規鬆綁的過程中,建立更為健全 的票據流通環境。
新的票信管理制度係由中央銀行依照「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研商之結果規劃而成。除對於票據 交換所之管理,仍由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等相關法令加以管理外,票信管理制度原則上不以公權力介入, 而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之方式,輔導票據交換所、金融業者及支票存款戶加以推行。中央銀行處理之步驟如下:
一、研訂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草案」及金融業者與支票存款 戶間之「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草案」,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與公平交易 法之規定有無不符,函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經公平會審查結果,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 (八九)公壹字第8913191-003號函復央行,認為尚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應不受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 之禁制規範。
二、將上述研訂之二約定書範本草案,就其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無不符一節,函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意見。經消保會審查會審查竣事、修正通過,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1457號函復央行。
三、將上述核定之二約定書範本函送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輔導其配合辦理。
四、會同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印製「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宣導小冊八十萬冊,發放各銀行、 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各支局及各地票據交換所。並將宣導小冊內容張貼於央行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 供各界上網查閱。希望金融業者、工商企業及社會大眾充分瞭解新制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