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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不便保險承保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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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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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在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膳食、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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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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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經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達四小時以上、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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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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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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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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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6小時後,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置之日用必需品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但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白金卡: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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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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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24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因購買緊急日用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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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參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參萬元整(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基本補償金額為新台幣陸仟元整,最高補償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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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機補償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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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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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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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除外)因遺失、遭竊或被搶奪,並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之必需住宿費、餐費及交通費。
白金卡:實支實付賠償金額最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以新台幣貳萬元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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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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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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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恐怖主義、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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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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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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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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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因被保險人自殺、自殘(包括未遂)所致者,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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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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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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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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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沒收焚毀、充公、檢疫、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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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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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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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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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金申請書。持卡人之刷卡紀錄。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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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空公司出具班機延誤之證明,其上應註明延誤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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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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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有索賠費用之支出單據正本。(如果費用單據不足壹仟元或無單據者,仍可獲得壹仟元基本補償,持卡人及家屬之基本補償金額則為貳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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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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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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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金申請書。持卡人之刷卡紀錄。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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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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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購物清單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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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李票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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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新購買日用必需用品之單據憑證正本。(如果費用單據不足壹仟元或無單據者,仍可獲得基本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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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旅行文件重置之理賠,應提供警方出具之報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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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綜合保險傷害附加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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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修訂對於十四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傷害附加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死亡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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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範圍(A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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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死亡保險金:最高新台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含公共運輸工具)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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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保險人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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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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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於機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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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汽車(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他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本公司亦同意補償之,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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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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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遭受本附加保險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 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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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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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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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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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保險人的故意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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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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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恐怖主義、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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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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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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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程序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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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金申請書。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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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險事故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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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之刷卡記錄,以證明其公共運輸工具或旅遊費用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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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視承保範圍需要,提示被保險人所搭乘公共運輸之票證,以證明其旅遊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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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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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障診斷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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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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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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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之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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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殘廢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或殘廢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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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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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白金卡持卡人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因持承保信用卡簽帳購買之物品(以下稱保險標的物 ),自簽帳日起三十日內,因下列原因所致該保險標的物之損毀或滅失,依
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 竊盜、搶奪、強盜、被保險人過失、火災或其他意外事故。
2. 未列明於本保險契約不保項目之其他原因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簽帳消費購買之物品,雖然其後保險期間屆滿,仍適用前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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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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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物件之賠償金額以修復或重新購置物品所需之費用孰低為限,但不得超過簽帳單所記載之金額,且最高以下列金額為限:
每一項物品(同組或同套均視為同一物品):新台幣參萬元
每一次事故:新台幣拾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貳拾萬元
每卡每年最高賠償次數: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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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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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保障保險」計劃適用於損害品無其他保險,或無法由其他保險得到足額補償之時。每次理賠,持卡人須自行負擔損失的50﹪之自負額,至少新台幣伍佰元。 若損害品有火災保險,商業動產流動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等其他請求,或意外事故是由第三者所造成,能在其他保險得到補償時,本保障計劃則不受理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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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損壞索賠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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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損壞物品,填妥理賠申請書,檢具本人簽帳之帳單及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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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遭竊盜、強盜、搶奪索賠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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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報告警察機關說明情況,提供損失清單,儘可能協助警方尋求罪犯,並填妥理賠申請書,檢具報案證明、簽帳單及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申請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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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卡人須於事故發生後15日內將損失情形,持現值估價單及損失金額書面向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通知出險,保險公司會立即提供您理賠申請表格,並有理賠人員協助您辦理索賠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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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逾期未通知、事故發生30日內未能填妥理賠申請表格並檢具所須文件交於理培人員、或自損失發生之日起10日內被保險人未能發現者,該項損失之賠償請求權則喪失,將不予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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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保障提供您於世界各地購物之保障,但需於台灣地區提出索賠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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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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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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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標的物之保證或保固責任已承擔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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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保險已承保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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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險標的物尚未送達持卡人之前(含運送途中或托管中)所遭受之損失,及因遭海關或警方人員徵用、扣留或沒收、銷毀所造成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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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清潔、漂白、染色、修理、翩新、修復、修改、保養、試驗等過程所造成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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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刮痕、摩擦、凹陷、缺口、隙縫、貶值等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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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耗損、自然耗損、漏失、重量減輕、縮水、蒸發、污染、蟲咬、蟲害、鏽蝕、發霉、空氣或氣候所致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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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直接或間接因天災(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等)所導致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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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險標的物固有之瑕疵、設計錯誤或使用不當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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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使用過度、電壓不穩短路、漏電、或音波振動等所致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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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險標的物因故障或其他原因所致無法使用之損失及所造成之附帶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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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受雇人、同住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及因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強盜、強奪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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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保險標的物置存於未上鎖之汽機車內或公共場所而無人看管所致之竊盜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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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直接或間接因戰爭、內亂、罷工、暴動或核子幅射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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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險標的物遺失或因不明原因的失蹤或不明原因所致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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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將承保動產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汽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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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強奪、強盜所致者,但有明顯破壞痕跡及取得警察局報案三聯單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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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物品 本公司對下列物品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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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金、支票、禮券、契據、股票、硬幣、鈔票、印花、郵票、帳簿、權利證書及其他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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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藝術品、二手物品、電腦軟體、程式、勳章、古董、雕刻品、手稿、珍本、圖案、樣品、模型、字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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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動物、植物、食品、煙酒製品、藥品、及各類消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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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法品、違禁品、爆炸物及被政府扣留或沒收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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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及其附加之配備及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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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購作商業用途或營業用途,而非個人使用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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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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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卡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減輕或避免可能發生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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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損失發生若由竊盜、搶奪、強盜所致者,應立即通知警方並保留報案證明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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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險公司可於提出索賠後隨時以法律途徑以持卡人名義取回有關物品或應有之補償,持卡人須提供所需之一切資料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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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品因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經賠償後,如追回原物,應為保險公司所有,但持卡人如願收回,應將賠款及相關費用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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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以上條款均為簡明摘要,有關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保事項與一般條款及索賠手續等,均以本行與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單及其保險批單的所載內容為準,銀行不負擔保獲得理賠,或補足理賠差額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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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之保險事項,係以本行為代投保單位,持卡人為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本行與明台產物保險(股)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