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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股份有限公司或公開發行公司於辦理發行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受益憑證、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等)以募集資金時,須經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之簽證機構(本行),針對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詳加審核後,在有價證券加蓋經報備之簽證鋼模及加註簽證日期。此種行為是謂有價證券簽證。 本行自民國七十八年核准開辦簽證業務以來,確實依據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62條;第257條、證交法第32;34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之2與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等規定辦理,已協助多家公司機構順利發行。
協助政府機關監督公司行號辦理證券發行,符合法令規範。
提供專業、高效率與親切之服務。
適用股份有限公司、債券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發行證券之簽證,最高為發行面值總額萬分之三計收,惟計算之報酬未滿新台幣參仟元或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時,仍以新台幣參仟元或新台幣伍拾萬元計酬。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送交公司合併換發者,最高為面值萬分之零點三,報酬一次以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為限。補辦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簽證之報酬,以不超過新台幣伍拾萬元為限。
上述所列之服務項目, 貴公司如有意願與本行合作,或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作業,可逕行與本行信託部人員聯繫,除此本部也歡迎各會計師事務所與我們配合,謝謝。歡迎與我們聯繫。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營業據點 本行依據信託法及信託業法辦理信託業務,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負忠實義務。信託資金運用投資所可能發生之本金虧損、或因其他素所導致之風險,均由投資人自行承擔。本行不保證信託資金運用投資之最低收益。 本網頁所有圖文內容版權皆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所有,轉載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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