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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行 平 安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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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被保險人 |
身故或殘廢保險金 |
移靈費用 |
傷害醫療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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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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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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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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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行 不 便 保 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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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機 延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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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李 延 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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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李 遺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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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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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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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補償 |
(6~24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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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補償 |
(24H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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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補償 |
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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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被保險人 |
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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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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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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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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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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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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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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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及家屬合計 |
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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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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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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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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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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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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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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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 行 不 便 保 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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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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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 物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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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被保險人 |
(每日) |
每一物品最高 |
每一事故最高 |
保險期間每卡 |
每卡理賠次數 |
自 負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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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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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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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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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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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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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的50%,至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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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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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被保險人,傷害附加保險金最高以200萬為限,其死亡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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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恐怖主義為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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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保範圍為持卡人本人、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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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保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者,即在承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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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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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給付,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社會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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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金』。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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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旅行平安險(傷害附加保險)之承保範圍除定期班機外,尚包括包機及加班機。但僅限由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承租之包機,用以招攬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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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團員報名參加,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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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客機的定期包機及既有航線之加班機。但排除政府包機(如元首出訪、專機接送僑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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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機接送放假軍人•••等包機)及公民營企業或私人包機(如各壽險公司招待業務員於海外舉辦菁英大會之包機)。但其前提仍受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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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含公共運輸工具)或80%以上團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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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旅行不便險承保範圍除不包括包機及加班機,僅承保”定期班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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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述保險之保險期間至93.03.31止,本行保有投保信用卡保險變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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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自92年4月1日起,凡新核(發)卡之白金卡客戶,取消"海外旅遊全程保障平安險"服務;原白金卡客戶得享本項服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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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月31日止,並自92年6月1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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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行信用卡保險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承保,如有保險及理賠上任何問題請洽該公司,服務專線:0800-070889;(02)2772-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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